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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9-03-10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江苏省农林厅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江苏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设区的市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省品审会委托的适宜于特定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省品审会由全省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任。
省品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品审会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含油菜、马铃薯),蔬菜(西瓜、辣椒)六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12-16人组成、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八条  省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  省品审会和市品种审定小组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审定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西瓜、辣椒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级审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企业、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品审会办公室可接受委托进行应用价值及适应种植区域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二) 与现有品种(省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的;
    (三)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 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 品种(含杂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七)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夏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省品审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经费和试验种子。对于当年交纳试验经费和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区域试验;下一年继续参加试验的,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试验经费和试验种子;逾期不交纳试验经费或者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在受理期间,省品审会办公室可直接组织或委托市品种审定小组对申请审定的品种进行田间鉴定。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具体试验方案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对其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地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不大于666平方米(西瓜、辣椒生产试验,采用保护地栽培时,面积可根据情况而定),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第十九条 抗逆性及品质鉴定结果以省品审会指定测试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具体检测办法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条 每一个试验周期结束后,省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试验数据的汇总;汇总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专业委员会审核,并在3个月内将审核好的试验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省品审会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试验和审定工作的回避制度。各专业委员会所在单位如有品种参加审定,则应回避专业委员会初审会议。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回避后,由省品审会办公室邀请相关专业的审定专家参加审定会议,参加审定会议的专家与审定委员享受同等权力,履行同等义务。如专业委员会主任回避,则由品审会办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和专家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会议有效,根据审定规范,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人到会介绍品种,否则申请人一律回避。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提交主任委员会审定,主任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主任委员会成员总数1/2的,通过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员会办公室编号、颁发证书,由省农厅公告。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二位数。
    第二十六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愿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林厅公告。
对生产上使用年限长、品质较差、退化严重、抗性差的品种,将由市品种审定小组提出,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林厅公告,退出市场。
品审会办公室对参加省区试、生产试验的新品种的种源繁殖进行登记备案,掌握种源的繁殖面积、数量、流向,检查原原种、原种的生产程序,提高忠言的质量;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不得流入市场。对当年审定通过的品种,其繁殖田经确认后可可以补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品种的审定工作,执行农业部和省品审会办公室制定的品种审定规范执行。省品审会办公室制定的品种审定规范,由省农林厅批准,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审定品种,省品审会办公室、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或个人及其他人员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将试验种子用于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
    第三十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试验结果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的资格;如造成生产损失,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林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从相邻省、直辖市引种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直接应用于生产,由引种单位提供1至2年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设区市农业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省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主任委员会审核,由省农林厅公告。
品种比较试验的试验设置同生产试验。
    受理引种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受理品种审定申请书的时间相同。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请省审定委员会审定。省品审会办公室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省农林厅于2001年6月6日颁布的《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