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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9-11-27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品审会负责已审定品种退出的管理工作,省品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已审定品种退出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品种退出的范畴。
      (一) 在生产使用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对农业生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造成生产事故的;
      (二) 产量、品质、抗性等主要农艺性状己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
      (三) 种性严重退化或品种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明显不一致的;
      (四) 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五条 根据品种退出的范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向省品审办提出品种退出的建议。
      第六条 提出品种退出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向省品审办提交 《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建议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品审办受理品种退出建议的时间为:夏熟作物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秋熟作物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第八条 省品审办根据品种退出的建议,对建议退出品种在生产上的实际使用年限、推广面积、存在问题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提交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退出的品种提请主任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省品审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召开专题会议审核退出品种时,到会委员数应达到委员总数2/3以上,同意退出的有效表决票数应达到委员总数1/2以上。
主任委员会在审批退出品种时,到会委员数应达到委员总数2/3以上,同意退出的有效表决票数应达到委员总数1/2以上。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退出的品种,通过江苏农业网、江苏种业网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向省品审办书面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对提出的复审理由进行审核后, 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并通知异议者。
      批准退出的品种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发布之日起,退出品种不再核发生产许可证,已生产的种子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1年内允许销售,满1年后按未经审定品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种质资源管理部门和品种育成单位应做好退出品种的种质资源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
      第十四条 江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