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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种子管理站发出《致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一封信》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03-23


为进一步扩大影响,保证种子“双打”取得实质效果,近日建湖县种子管理站通过建湖农业网、建湖报等媒体向全县种子生产经营及使用者发出了《致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一封信》,具体内容如下:

致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一封信

全县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151号)和《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53号)精神,根据《2015年江苏省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我县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更加严厉打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领域恶意侵犯他人品种权以及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品种权人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遵守《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依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未经品种权人授权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受保护品种;擅自生产、经营的,须承担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三、销售受保护品种必须使用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注册登记的名称,不得将受保护品种种子装入其他品种包装袋中以其他品种名称假冒销售。

四、受委托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个人),应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侵权或假冒受保护品种责任的相关条款,有效规避侵权和假冒风险。

五、登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www.cnpvp.cn)、江苏农业网(www.jsagri.gov.cn)和江苏种业网(www.jsseed.cn)可查询到受保护品种的相关信息及我省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推介名录。

六、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种子使用者提供没有任何商品信息的“白皮袋”种子;种子使用者为保护自身权益,应避免使用来历不明、内容未知的“白皮袋”种子。

七、受委托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侵权或假冒受保护品种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有效防范侵权和假冒所带来的风险,并将授权证明材料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八、种子使用者要选择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主推品种。选择经本地示范种植且具有优质、高产、稳产综合抗性好的通过审定的适宜当地种植的品种。

九、种子使用者购种时要留购种凭证。购买种子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购种凭证,并连同少量种子、包装物、标签等妥善保存,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不要接受未注明品种名称和经销商的字据或收条。

十、发现有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任何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1231686230246

建湖县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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