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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业协会章程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10-13


20051223日通过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苏省种业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SEE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S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全省性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组织。由从事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专业人员自愿参加组成,代表种子行业利益,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服务种子事业,提高全省种业水平,为全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农林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江苏省种子站。

第五条 协会住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15楼,

邮政编码:21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种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二)开展种子科研、生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贮藏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 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评估或鉴定;

 () 开展种业方面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对外交往;

() 促进、协调省内外种子贸易;

() 协助有关部门推广种子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

(八)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种子购销价格;

(九)调查、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全行业贯彻《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江苏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

() 在江苏省内有业务的省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第八条()的条件;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名誉会员

对热心帮助我省种业发展,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所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可以聘请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及在种子行业有一定声望的同志担任协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以协会名义对外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协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联络组。联络组设在各省辖市种子站(农技推广中心)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农林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农林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农林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512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