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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办事指南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9-12-30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种子(苗)审核。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三、审批条件: 
(1)对国(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品资所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2)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3)进口试验用种,每个品种以10亩播量种子,100株苗木为限; 
(4)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品种应经过审定通过或提交2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报告,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5)进口对外制种用的种子其繁殖种子不得在国内销售。 
四、办事流程: 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或试验报告、对外制种合同或《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种子进出口权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五、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八、受理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审核单位: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九、联系方式:025-86263210(委许可办);025-86263534(省种子管理站)